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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实施办法

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人[2001]9号
 
各市、州、县人事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现将《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人民警察的素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结合全省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录川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录用人民警察,一律实行省级统一招考。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产业生中录用,特殊岗位和不足部分从省级统一招考合格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得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录用人民警察的主管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制定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方案。公共科目考试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以下事宜:
  (一)在编制限额内拟定人民警察录用计划;
  (二)负责审核或复核下一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计划;
  (三)拟定统一招考、录用工作实施意见;
  (四)负责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会同人事部门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审批新录用人民警察的警衔。
  第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主要程序:编制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录用、岗位试用和转正审批。
 
        第二章 编制人民警察录用计划
 
    第八条 拟录用人民警察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在核定的编制内编制人民警察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编制数、实有人数、缺编数;
  (二)招考职位、条件、对象和相关要求:
  (三)招考录用的办法;
  (四)审核、审批机关意见。
  第十条 录用计划应同人事部门共同商定,经批准的录用计划,当年布效,原则上不得改转。
  第十一条录用汁划应按《湖北省四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要求编制,并填写《湖北省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 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汁划,山县(市)公安局制定.经县(市)人事局和市、州公安局审核.报市、州人事局审定。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及所届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制定,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各市、州人事局审定。直管市、林区报省人事厅审定。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录用特殊职位的人民警察,需要采取特殊考试的,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厅市定。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会同当地人事、公安部门在录用考试前,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一般包括:招考原则、招考职位、录用人数及专业、报名时间、地点、招考范围、对象、条件、考试内容、考试方法、考试时间等。
  第十四条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政府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对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填写有关报考表格,经市、州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省人事厅发放准考证。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一律要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分别进行笔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科目(或其它科目)两种。教材和考试内容由人事部、公安部确定,省人事厅会同省公安厅组织实施。考点视考生情况,在市、州以上地方设立考点。
  第十九条考试试卷的申请、制卷、装封及传递、阅卷、登分等工作应有高度的统一性和保密性,应严格执行省人事厅制定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考试必须做到一人一桌。每个考点没巡视员1-2人;主考官1人,30人为一个考场,每个考场设监考人2-3人。
  第二十条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人事厅商公安厅确定,通知当地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并由录用单位通知合格人员参加而第二十二条 测评小组结合拟录用职位要求确定面试的内容和方法。面试题目省人事厅提供,专业部分可委托公安机关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面试测评小组应对每个参加面试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当场打分。由面试考场核分工作人员负责核计评分,面试分数按《湖北省录用国家公务贝面试实施细则》规定计算。
  第二十四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体能素质测评。
  第二十五条体能素质测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试规则及评分表》评分。对报考特殊职位专业人贝体能测评标准由省公安厅商省人事厅确定。
  第二十六条体能素质测评由市、州公安机关组织,在具备条件的场地进行。
  第二十七条心理素质测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市、州公安机关组织,技公安部心理素质测评标准评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省公安厅或委托其它地区进行心理索质测评。
  第二十八条每个测评项目设主考官1人,监考官2?D3人。
  第二十九条笔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成绩在考试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由省人事厅商公安厅酌定。
  笔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卷画分值原则上采用百分制。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体能测评成绩+心理素质测评成绩。
  考试总成绩及笔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成绩和合格线均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录用特殊职位的人民警察,经省人事厅批准,可以采取相应的测试方式测评。
  第三十一条考试结束后,按高于录用人数50%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核人员名单。
 
         第五章 体检
 
     第三十二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应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经省公安厅同意,由各市、州组织实施,在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到市(州)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三十三条体检完毕,山主柱医生按照体检标准做出明确结论,并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证明,体检结果由市、州公安局向报考人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报考人员,可以在体检结果下达的三天内向省公安厅中请复查。复查由省公安厅临时指定医院,由各市、州组织实施,复查不得超过两次。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山用入单位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小组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以及直系亲属的现实、历史表现和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考核工作应遵循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考核的主要方法:
  (一)通过考核对象所在学校、居(村)委会了解情况;已参加工作的考核对象须到所在工作单位及组织人事邢门了解情况;
  (二)到考核对象居住的派出所、保卫部门了解情况:
  (三)审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考核结束后,由考核工作小组写出署名的考核材料。综合笔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成绩和体检结果,对考核对象提出是否录用的建议。
 
        第七章 录 用
 
    第三十九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安机关根据职位要求,从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考核和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填写(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 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登记表》。
  第四十条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省公安厅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人事厅审批;
  (二)各市、州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各市、州人事局审批;
  (三)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直管市、林区人事局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州公安局审核,经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再由县(市)人事局报市、州人事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审批所需材料:
  (一)关于录用人民警察的请示;
  (二)《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登记表》;
  (四)参加省级统以一招考合格者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录用人民警察审(复)核的办理时间:
  (一)省公安厅对录用人民警察审(复)核工作,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各地应将拟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复)核。
  (二)录用特殊职位的人民警察市(复)核工作,可随时办理。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接到政府人事部门的录川批复后,应及时向报考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井向社会张榜公布。
 
        第八章 岗前培训和试用
 
     第四十四条 从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民警察,必须经过市、州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三十月以上初任培训。
  第四十五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基础知识、警械、武器使用常识及警事技能等。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培训合格者,颁发省公安厅政治部印制的《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合格证书》。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四十六条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审批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转正,公安机关予以正式任职,凭《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合格证书》.按照警衔审批权限评授警衔;考核不合格者,报政府人事部门取消录用资格。
 
        第九章 录用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四十七条 录川人民警察上作,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政府人事部门和本级公文机关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公专机关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应成立非常设的人民警察考录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由组织、人事、监察、纪检等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从事监考、测评、体检、政市和体校医生以及监督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的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九条对不按编制限额、违反录用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录用人民警察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查证核实的,取消录用资格。
  对违反录用规定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当年的报考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准报考。
  对违反录用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要依照法律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实行全省统一招考,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具体招考时间,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情况,由省公安厅商省人事厅确定。
  第五十一条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范围。报名考务费、体检费由报考人员负担。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人事厅、公安厅负责解释。